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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06

实践教学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加强我院的实践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具有综合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二条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涵盖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项目或论文)、社会调研、公益服务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的任务。完成专业基本技能的培训,并对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技能进行训练,掌握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为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就业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根据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落实院内和院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确保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五条实践教学管理的原则。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硬件与软件相配套,教学管理与计划相统一,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学院实践教学管理体系实行以院(系、部)为主体,学院、院(系、部)、实践教学实施部门三级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学院教务处代表学院对实践教学及教学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管理。

第八条各院(系、部)是实践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各院(系、部)院长是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是实践教学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教务处职责

(一)管理实践性教学,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核教学业务单位制定的实践教学大纲和各项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三)监督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大纲等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五)开展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组织全院实践教学的经验交流及校际联系。

(六)监控和管理实训耗材、低值易耗品的计划、采购、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批各教学单位提出的实践教学经费预算。

(七)负责实践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及验收工作。

(八)负责实验(实训)费用的分配和管理,以及全院实践教学资源合理调配和共享。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各院(系、部)职责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教学环节。

(二)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三)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践教学项目的内容、特点,组织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指导书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细则。

(四)按实践教学大纲和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安排实践教学任务。

(五)对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

(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提出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建设规划。

(七)按学院批准的规划做好实践教学基地、设施建设。在教务处协助下搞好校外、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完善、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院外实践教学基地。

(八)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提出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选配人员建议,加强对实践教学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制定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建设一支稳定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保证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人事处职责

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在教务处的协助下做好实验(实习、实训)管理人员的编制核定、人员调配和实验(实习、实训)管理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计划财务处职责

负责实践教学经费的预算,并按时筹足资金,确保实践教学正常运行;对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处职责

在财务处、教务处及各院(系、部)的协助下对实践教学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基地、实训中心(车间厂)、实验室实训室等实践教学实施部门职责。

(一)制定各实践教字场所管理制度、实践操作规程、实践教学教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做好相关教学仪器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二))制定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按大纲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能要求,编制所承担实践教学项目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实践教学指导书、实习规范、实习报告、考核办法与评分标准等。

(四)按实践教学大纲,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确保实践任务的完成,不断更新实践教学内容。

(五)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承担"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工作。

(七)做好实践教学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认真对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实践教学大纲及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践教学的重要文件和依据。所有的实践课程,都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要求,制订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各院(系、部)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教师认真编写实践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实践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经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实践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包括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实践教学指导书、实习报告操作规范、考核办法与评定标准等。所有实践课程(项目)都要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实施计划、实践教学指导书等实施细则是顺利开展实践教学,保证教学质量,达到实践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是组织实践教学检查和考核的主要依据;因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实践项目,其内容、目的要求和教学特点等不尽相同,各院(系、部)可依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和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实践项目特点和目标要求,对实践教学作全面、系统的思考,并组织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相应的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第四章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常规性工作,院(系、部)和相关部门必须将其纳人每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程序

(一)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专业人人才培养方案进行。

(二)院(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践教学大纲。

(三)根据核准的实践教学大纲制定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细则等。

(四)每学期各院((系、部)向相关部门、教师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

(五)每学期教学运行科、基地、实训中心(车间、厂)、实验室、实训室等实践教学实施部门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以及实施细则配备和安排指导教师。

(六)每学期由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编制实践教学学期授课(指导)计划,经实践教学实施部门审核后执行。

(七)每学期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应编写教案。

(八)院(系、部)向学生下达实践教学计划、指导书等,并指导、督促学生做好与实践项目相关的准备工作。

(九)实践教学实施部门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等,保障实践教学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到位。

(十)由实践教学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指导),学生根据实践学项目的实践情况和相关要求完成实验实训、实习报告、总结、设计、论文、进行自我评价等。

(十一)实践教学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情况予以评价。

(十二)实践教学教师向院(系、部)、实践教学实施部门提交实践教学相关资料、教学成果和工作总结等。

(十三)各实践教学实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十四)每学期末,各实践教学实施部门进行本部门的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并报院(系、部)备案。

第五章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二十一条考核要求及原则

(一)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安全意识,实践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二)必须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所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部)及实践教学实施部门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院(系、部)及实践教学实施部门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分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实践教学学生成绩实行五级考核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六章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部门的要求

(一)各实践教学实施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资源,开展实践教学。

(二)院(系、部)应认真组织实践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三)院(系、部)要制定和建立健全实践教学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实践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把实践教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教务处、院(系、部)定期召开与实践教字有关的教师及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五)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方案,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实践教学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实践课教师(含兼职) 要按照教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二)实践课开课前,任课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三)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明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严格要求学生按规程进行操作并对学生的上课情况进行考核。

(四)实践教学教师及管理人员要加强学生管理,严格考勤。

(五)实践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实践教学情况进行总结。

(六)学院鼓励实验管理人员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必须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内容,并获得相应学分。

(二)听从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排,服从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严将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保密制度和实践教学纪律等规章制度。

(四)认真完成各实践教学环节,根据实践教学项目的实践情况和相关要求填写实践、实训、实习报告、总结、进行自我评价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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