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是学院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院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学院的规模与发展,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和管理水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
第四条实验(实训) 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要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完善实验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实训)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实验(实训)室应当吸收新的科学成果和教学方法,不断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实验(实训)基本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创新思维的能力。
第八条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实验(实训)技术,完善技术条件,优化工作环境。使实验(实训)室成为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实验(实训)装置的研究和改进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实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使实验(实训)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情况及科研任务的需要和教育部对实验(实训)室评估的要求,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具有实验(实训)所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遵照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并经学院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 实训)室应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人等项目,对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多渠道筹集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有计划地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自筹经费及各种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根据学院有偿服务使用办法将相关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十五条实验(实训) 室的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实验(实训)室经费分配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的要求,首先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室,加强重点专业实验(实训)室建设,兼顾有科研项目的实验室。
实验(实训)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由教研室主任主持,实验(实训)室人员共同讨论,经单位领导审批签字,报教学主管部门汇总审定,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制定年度仪器购置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避免重复购置。增添仪器设备要注重成组配套,认真选定规格型号,注重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实验(实训)室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经实验(实训)室主管部门论证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协作共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实验(实训)室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 ,实行学院和教学业务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管理协调实验(实训)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实施细则。
二、督促检查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基本任务的情况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汇总编制、论证、申报实验(实训)室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提出设备经费的分配意见。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实验(实训)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实训) 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在学院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各实验(实训)室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管理制度。要定期对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应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要暂停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落实加强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实训)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乱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 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质的管理,按照《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对外出具公开数据,应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论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 室要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行信息化、无纸化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实验(实训)室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和标准,促进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提高学院的办学条件和水平。
第六章 人员
第二十八条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实训)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合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教研室主任(负责实验实训)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技术职务评聘、劳保待遇等,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实训)室应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强培训工作,有计划地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实训)室工作,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学院应定期开展实验(实训)室工作的总结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院(系 、部)根据本规程及学院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